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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 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各市造价站、造价协会等造价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省统考。

第六条 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市政工程;

(四)仿古园林工程;

(五)装饰工程。

第七条 资格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第八条 资格考试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写的考试大纲和考试培训教材。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一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

(二)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一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核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各市管理机构协助省造价协会组织考试工作,并负责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考培分离、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各市管理机构负责,各市培训计划及总结须报省造价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核发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增项专业登记栏”登记增项专业。

第十四条 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五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各市管理机构负责从业印章的制作、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 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第十七条 登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证书签发当年按规定时间申请登记。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登记的,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一个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二)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三)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从业

第十九条 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员只能持有一本资格证书,最高从业年龄为70周岁。

第二十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从业印章。

造价员因特殊原因需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及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经所在市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造价协会办理暂停从业手续。需要恢复从业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经所在市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造价协会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省造价协会统一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市管理机构按规定样式统一制作从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考试报名、变更、验证等管理通过《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通过“造价员管理系统”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和集中面授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有效期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三)有效期满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条 省造价协会根据造价员验证不合格情况,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参加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测试;

(二)按要求限期完成继续教育补习学习;

(三)加强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资料。

整改合格后,由省造价协会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内作相应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四)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

(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六)不良行为记录超过两次的;

(七)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注销后,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造价员变更分为:单位名称变更、市内变更、跨市变更、跨省转出、跨省(行业)转入。

跨省(行业)转入我省的造价员,如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我省规定专业不符,应当参加相应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考核,考核通过者,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变更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另文规定。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自登记之日或省内变更工作单位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不再受理变更手续。若因原单位更名、分立、合并或注销需变更的,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实行信用档案动态管理。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管理系统”的完善,建立造价员信用评价体系;各市管理机构负责记录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 各市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约谈;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报省造价协会注销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2101日起执行。2008527印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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